陈某夫妇向信用社贷款2.4万元,用于购买汽车跑运输。由于经营不善,严重亏本,致使现有家产资不抵债。1998年11月到期债务已有7.3万元,其中信用社贷款债务2.4万元已由法院判决归还(未执行)。
1999年1月,陈某夫妇的独生女儿结婚,将汽车低价卖掉,得款2万元全部用于购买电视机、冰箱等物品作为嫁妆赠与女儿。事后,法院经信用社申请执行该案,认定此赠与行为无效,从陈某女儿处追回了这些财产,并将它们拍卖抵债。陈某女儿不服:这是父母送给我的嫁妆,连父母都无权收回,法院凭什么收走?
法院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?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:“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,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,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,应当认定赠与无效。”
本案中,陈某夫妇的财产本来就不足以抵债,应该把所有财产用于清偿到期的债务,但是相反,他们以嫁妆的名义将财产赠与女儿,其实质是为了逃避债务的正常履行,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他们的行为是不合法的。所以,陈某赠与女儿的嫁妆仍属陈某夫妇所有,法院将这些财产从其女儿处追回予以拍卖抵债是合法的。